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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对全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落实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贯彻执行乙类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组织拟订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上级和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药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加强对医药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上级和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
(七)贯彻执行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巩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巩义市医疗保障局、巩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巩义市医疗保障局、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巩义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处理、会务组织、档案管理、宣传信息、意识形态、机要保密、信访稳定、应急值守、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考评、离退休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财务核算、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推进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基金监管科。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政策调研、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待遇保障科。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离休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办法、待遇政策及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执行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组织推进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贯彻执行医疗救助政策。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贯彻执行上级和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药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加强对医药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落实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贯彻执行乙类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组织拟订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医疗保障政策调研、统计分析、内部审计、财务核算、成本调查、价格监测、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等工作;承担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和离休军休人员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基金稽核、加强内控管理;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安全维护;贯彻落实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协议、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情况进行评价;对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对承办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大额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参保单位及个人参保登记情况、待遇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咨询电话:0371-6456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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