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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及信息服务系统。
(三)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市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统筹推进建立全市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八)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郑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县处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管理市级奖励基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建设工作;承办部分市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和调控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关于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承担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文秘、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信息、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等工作。
(二)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工作。
(三)调研宣传处。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舆情管理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法问题专家咨询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草案,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统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信息化建设、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
(六)信访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信访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负责信访接待、咨询及其他有关工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稳定事宜。
(七)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局系统业务办理流程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局系统办事大厅管理和便民服务工作。
(八)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拟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并开展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郑就业的管理政策,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承担郑州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监督管理;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中央驻郑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聘用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不含公务员)的审查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监督组织实施。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承担郑州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人才综合开发处。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政策和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服务体系,负责人才开发、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人才认定及待遇核准工作;承担“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市委市政府招才引智专项活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职称处(职称改革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职称评审和职称考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全市事业单位职称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选拔培养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博士后与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
(十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拟订并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人事管理备案事宜。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监督组织实施。
(十五)工资福利处。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统发核准、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十六)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劳务协作、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郑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政策,指导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国家工时及休息休假和假期等相关制度规定。
(十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企业(职业)年金政策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参保人员离退休待遇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变更参加工作时间、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离退休人员护理费审定工作;指导全市离退休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十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标准和运行机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二十)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二十一)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负责资格审查;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配套政策,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实施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审核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和康复费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等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市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承担郑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基础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协调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劳动保障监察处。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指导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全市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郑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任免奖励处。负责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有关手续,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工作;拟定全市表彰奖励政策,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以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人选;承担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承担荣誉获得者管理工作;管理市级奖励基金;承担郑州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7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总职业指导师各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总工程师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7名。
第七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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