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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全市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拟订基本管理制度。
(七)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市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市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预算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郑州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以及信息、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督查督办和财政大事记、财政志编纂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局党组班子建设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负责财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考核奖励、工资福利保险和职称评聘等工作;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保障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通讯、配电、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平安建设、车辆管理工作。
(四)预算处。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宏观调控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提出关于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牵头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承担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预算的汇总编制和预算公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市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间结算事项;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负责拟订税源经济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税源经济专项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国库处。组织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负责国库资金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和市级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卡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六)预算绩效管理处。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市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市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县(市)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补贴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及管理制度;管理财政票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及支出政策;承担全市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八)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党派、群团、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单位和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管理民兵事业费和预备役部队的补助经费;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
(九)教育事业处。承担教育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科技文化处。承担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文物、档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负责拟订全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拟订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承担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彩票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拟订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安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市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福利彩票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人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核算工作;负责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等工作;按规定负责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五)城市建设处。承担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市政公用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城建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批工作。
(十六)企业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扶持全市产业发展和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七)服务业处。负责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市场监管、物流口岸、自贸区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支持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八)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处(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郑州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全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组织落实财政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承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金融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地方担保行业的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财务管理;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负责规范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职责,对市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进行监管,收缴国有资产(资本)经营收益;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审核薪酬方案。
(十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负责审核监督市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二十)税政处(条法处)。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税、退税的建议;审核地方性税收中对全市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退库;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牵头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一)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市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二十二)资产管理处(郑州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使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及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二十三)会计处。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开展会计人员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监督指导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组织对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国有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监督检查全市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全市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组织开展财政内部控制建设。
(二十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工作;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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