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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衡水市、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知识产权、标准、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盐业、商标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行为;组织查处涉及标准、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的日常协调工作。调查处理全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深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全市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国家、省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二)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省级地方标准、衡水市市级标准的申报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七)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起草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九)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一)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咨询电话::0318-2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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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318-311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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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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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各类市场主体需要了解年报公示工作相关事宜的,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站查询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深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318-331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