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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衡水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财经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接受中共衡水市委财经委员会(简称市委财经委)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财经委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财经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财经委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科负责处理市委财经办日常事务,其他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财经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财经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省经济调节政策,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调节政策,牵头研究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监测分析价格形势,研究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制定由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参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国家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政策,推动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全市“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有关发展性专项资金。规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和省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落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编制全市军民融合发展规划,研究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组织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十四)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等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核电管理及相关项目申报。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监管油气、新能源市场运行,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参与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五)组织落实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市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落实国家、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管理工作,监测市内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组织实施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指导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等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负责对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粮食流通执法督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贯彻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拟订全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布局市级数字经济重大设施,推动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十七)承担市委财经委员会、市委军民融合委员会、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市铁路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具体工作。具体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转变职能: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一)强化制定市级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市级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市级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二)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经济调节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
(四)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加强市级储备,指导县级储备管理。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建立企业储备,推动形成市级储备与县级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五)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六)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及运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化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完善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应急管理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运送等工作。
(三)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职责分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政务督办、保密机要、信访、档案管理、电子政务、安全保卫等机关行政事务。承担建议提案的组织协调、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内部审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二)发展战略和规划科。研究提出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市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目录清单、审批计划和备案管理。协调推进特色小镇创建培育工作。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
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申报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市委财经办秘书科)。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等工作。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好年度计划与五年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研究总量平衡,提出经济调节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相关政策建议。
(四)经济运行调节科(市电力办公室)。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煤、电、油、气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监测电力运行态势,电力年度供需平衡、资源配置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序用电、迎峰度夏(冬)电力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五)体制改革综合科。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配合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科。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编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指导管理政府投资代建制工作。参与制定管理与投资建设有关的标准定额。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市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综合分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协调全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要项目的国际合作。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承担对口支援和参与西部开发工作。统计、分析全市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市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承担市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府与外省市区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协议的归口审核和管理。
(八)农村经济科。研究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村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建设、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落实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负责林业、草原、水利、气象、农业科技、生态建设、以工代赈等方面相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出财政性建设资金相关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和国家、省资金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生态安全相关政策建议。
(九)基础设施发展科。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家、省、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落实国家和省铁路布局规划。负责申请民航发展基金投资补助。
(十)产业发展科。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省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地方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谋划推进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一)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市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全市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安排市级预算内发展性专项资金。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经济发展,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
(十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新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和节能监察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和就业收入分配消费科。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市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申报全市高等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
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四)服务业和财政金融科。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监测研判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食盐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拟订市级粮食、食盐、食糖等重要商品总量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相关市级储备。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研究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参与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和省财政、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财政金融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工作。落实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项目政银企对接。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
(十五)价格调控和成本调查监审科。拟订年度价格工作规划和综合性价格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研判全市价格形势和重要商品价格情况,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价格调控应急机制建设,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等调控措施。负责重要农产品价格管理。负责水资源价格管理,研究提出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污水处理等价格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测,建立价格信息监测网络,收集、汇总、分析、发布及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价格成本、重要商品成本调查,组织实施市级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调定价格的成本监审和定期监审。研究制订有关价格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等行为规则,组织实施市级定价项目价格听证。协调指导县(市、区)价格调控、价格监测、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十六)能源价格科。负责全市政府定价能源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能源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天然气、热力等能源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省电力、成品油等能源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于能源节约、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价格调节政策。协调指导县(市、区)管理的能源等价格的调整及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七)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科。负责全市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价格和收费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机关收费政策措施。拟订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协调指导县(市、区)管理的有关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及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八)能源科。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负责能源综合业务和体制改革有关事宜,协调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组织拟订能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能源市场设置方案;监管能源市场运行;研究提出调整能源价格建议;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规范能源市场秩序。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电力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
负责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组织实施能源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科技进步和装备事宜;依法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十九)粮食物资流通储备科。拟订全市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和粮油收支总量平衡计划。落实国家、省和市粮食购销政策,指导政策性粮食供应。负责监测市内粮食供求变化并预警,承担粮食应急有关工作。牵头负责行业统计,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产业经济统计。承担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组织起草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
落实粮食储备政策、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及市级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实施市级粮食储备和市级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市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工作。承担全市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
(二十)粮食物资仓储与科技科。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管理。拟订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等物资承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仓储和科技的统计工作。
(二十一)粮食物资执法督查科。对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拟订全市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配合国家、省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指导县级粮食流通的执法督查。负责对市级储备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执法督查。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二十二)法规和评估督导科。组织和参与协调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
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实施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工作,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二十三)人事教育科。负责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十四)重点项目综合科。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政策建议、完善重点项目工作机制、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向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议事事项并督导决议事项的落实;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宣传报导;分析研判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形势;组织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和活动;负责重点项目工作各类综合性文字材料;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考核奖励。
(二十五)重点项目前期科。编制下达全市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申报省级重点前期项目;开展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谋划;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重点谋划项目库;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参与组织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工作;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重点项目规划;组织谋划、协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负责央企服务工作。
(二十六)重点项目在建科。组织申报省重点在建项目计划;编制下达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并督促计划落实;推进全市重点在建项目进度,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编发重点项目简报及信息反馈;参与组织银企对接活动。
(二十七)京津冀协同发展科。贯彻落实衡水市推进京津冀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推进我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相关意见建议及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县(市、区)、相关市直部门共同推进我市相关规划与国家、省规划的衔接,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推进我市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雄安新区、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合作,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承担综合性文字和行政管理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军民融合协调发展科。落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相关政策,提出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动全市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推动军民融合相关部门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全市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协调推进军地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共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军地人才双向培养交流使用、社会服务和军事后勤统筹发展、国防动员现代化建设等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二十九)数字经济发展科。拟订全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统筹布局市级数字经济重大设施,推动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管理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编制104名(行政编制93名、锁定事业编制1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管理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衡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衡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318-6991101 ,一楼大厅咨询台6991101 二楼大厅咨询台6991102
办公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南环西路128号市民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1-88600012(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东路55号 邮政编码:050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咨询电话:12345;(0318)2061966
办公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36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