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衡水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金统筹办法等,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标准的补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人才工作的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衡(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国家、省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政务、事务。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督办落实;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上级交办事项和工作;承办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务、记录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公文审核、文电处理、局党组及行政印章管理等秘书性工作;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安全保卫、值班和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管理工作。组织安排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处理应急事务。组织协调其它综合性、临时性工作或事项的处理。协助做好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党办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人事任免、人事统计、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三)法制科
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审并就合法性予以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分析工作运行情况;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制定本系统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监察;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承办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等事项。
(四)规划统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拟订市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计划;负责审核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负责市直机关工勤人员招录、事业单位招工和流动工作,负责市直工勤人员(含临时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聘用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
(五)劳动监察科
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制度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监察统计。负责全市劳动监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监察。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国家及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选或评定等有关工作。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负责企业单位工人流动管理服务工作。
(六)基金监督和财务科
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的使用与调剂并搞好审计监督。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政策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国有资产的管理;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政策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
(七)调解仲裁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聘任管理,抓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相应工作。拟订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日常信访工作。
(八)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促进统筹城乡的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组织协调涉及农民工的统计、培训;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办市政府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发展劳务经济。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管理和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申报及市本级学校的管理;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制定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并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工作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参与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的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九)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含中、省直驻衡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市、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全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工资福利科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上级制定的工资、津贴和资金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度;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管理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研究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政策规定。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一)军转干部安置科(衡水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档案信息科
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干部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信息材料;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承办与档案信息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三)工伤养老保险科(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参与拟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承办全市企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承办全市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申报工作;承办市本级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作;按规定标准协议定点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等机构;承办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拟定并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并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完善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办法;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的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并及时调整充实鉴定委员会专家库;承办全市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承办全市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十四)医疗保险科
综合管理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工作。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格认定管理。
(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参与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和留学服务。
(十六)职称管理科(衡水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查和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中级、初级评委会的组建、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负责全市调入、引进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
(十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科级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事业单位类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八)外国专家局
管理来衡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智力引进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并完善外国专家来衡工作及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标准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拟订智力引进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