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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和演练工作,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三)负责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相关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相关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统一指挥调度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七)组织指导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测预警、震害防御和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震后救援和震后重建等工作。
(八)负责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组织并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十)负责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并监督救灾款物的分配。
(十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监督管理县属及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救援装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管理直属执法机构对分管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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