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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规划全县公安工作,研究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进全县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三)搜集、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关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适时组织实施。
(四)做好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组织、协调、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治安事故,承担社会治安、户籍、出入境、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进治安行政管理改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重要油气电管(线)及其他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负责全县警卫工作;负责来我县和途经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负责我县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立案侦办涉及网络安全的重特大案件。
(九)负责我县监管场所及监视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对收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负责县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我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起草、制定有关公安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收容教养案件的呈报及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件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县城乡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工作,处理县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
(十二)负责我县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公民非公务活动出境和来我县境外人员,依法组织侦办和查处涉外案(事)件。
(十三)负责我县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建设。
(十四)规划、组织全局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以及公安宣传、教育训练等思想政治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公安干部。
(十五)组织全局的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公安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十六)负责全局公安装备、被装配备、财务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保安服务工作和治保会等群众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八)对全县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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