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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8〕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文安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协调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对划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和环节优化;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机制。
(五)指导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协调乡镇、园区、县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六)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审会办;研究推进并联审批服务工作。
(七)协调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拟订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则;编制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管理和利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负责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和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工作。
(八)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全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推进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平合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九)建立健全全县行政审批服务、政务服务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效能,以及办事人员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负责对垂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派驻窗口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受理对本单位及派驻单位行政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行政审批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
(十)指导监督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管理模式。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效能监察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和新闻宣传、信息、安全、应急、保密等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组织重大和全局性调查研究;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领导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进驻部门事项办理情况及效能进行监督及综合考评,并实行绩效考核;负责受理和处理对县行政审批局及其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投诉,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负责推进审批服务监督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宣传教育、培训、推动和实施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政策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对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办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流程等方面的规范化、标准化,负责编制本局办理的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参与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股。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沟通协调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统筹研究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县政府各部门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和行政许可目录等制度;依法依规指导督促各部门做好街接上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自主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拟订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和控制新增行政审批享项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推进全县行政审批便民化;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政务服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性文件、管理办法、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编制公开全县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牵头组织本局及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联合验收;负责建立行政审批技术性环节第三方办理工作机制;推进审批服务的受理场所和服务的便民化、规范化、标准化;负责乡镇、村街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业务指导;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牵头负责政务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和开放共享工作,推进全县政务平台事项库建设、编制公开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动态更新,推进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网上技术规范;负责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和管理;指导政务服务平台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设。
(五)综合勘验股。负责研究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制度规定;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组织本局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的联合勘验、联合审图等工作;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涉及专家评审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六)投资项目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有政府投资的PPP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承接上级下放(含委托)的审批事项。
(七)国土资源规划股。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农用地转用审核;土地征收审核;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承接上级下放(含委托)的审批事项。
(八)住房建设股。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四级及以下);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的批准;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单位资质核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承接上级下放(含委托)的审批事项。
(九)社会事务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设殡仪馆、火化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承接上级下放(含委托)的审批事项。
(十)文教卫事务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有线广播电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再生育审批;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审批;承接上级下放(含委托)的审批事项。
(十一)涉农事务股。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大型(441千瓦以上) 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农药广告审查。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河道采砂许可;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承接上级下放(含委托)的审批事项。
(十二)城管交通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船员服务薄签发;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承接上级下放(含委托)的审批事项。
(十三)市场服务股。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市委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市委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承接上级下放(含委托)的审批事项。
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青妇等工作。
咨询电话:0316-5281050;纳税咨询电话:0316-5281065 0316-5281067
办公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丰利路227号 邮编:0658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8月31日为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6)5231644,(0316)5231452
办公地址:廊坊市文安县政通道283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丰利路180号交通指引:丰利路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