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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促进和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建议。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协调、配合中央驻廊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负责联系中央驻廊坊金融监管部门和驻廊金融机构,协调做好金融运行中涉及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省推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及对外金融交流合作。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统筹协调全市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和发展。协调推进金融服务民生、金融人才队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筹建、申报等前期工作。承担市属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改革发展工作,指导农村信用社改革。统筹指导全市地方金融法治建设,组织起草、修订地方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拟订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牵头全市直接融资工作。
(六)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做好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范围。统筹协调互联网金融等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八)协调组织全市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化解工作。牵头做好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推进地方科技金融发展,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方式。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金融案件调查处理、善后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息、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建议提案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金融服务科(改革合作科)。负责联系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协调做好需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工作,配合中央驻廊坊金融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加强监管和防范处置风险。负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类金融机构有序对接全市产业发展项目和实体企业,做好融资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牵头组织全市直接融资工作。协调推进金融扶贫、普惠金融等服务民生工作,以及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全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分析,汇总金融统计报表。负责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和对外金融交流合作,统筹推动全市金融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筹建、申报等前期工作。承担市属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改革发展工作,指导农村信用社改革。 (三)政策法规科(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推进地方金融依法行政和普法等任务的组织落实。统筹指导全市地方金融法治建设,组织起草、修订地方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承担地方金融监管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调查处置损害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地方金融消费者投诉。负责信访、舆情等工作。 (四)地方金融市场准入科。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和运行分析研究,执行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市场准入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等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五)地方金融监管一科。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做好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六)地方金融监管二科。负责全市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计划,推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做好投资公司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七)地方金融监管三科。负责全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协调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八)金融风险处置科。牵头全市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化解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协调指导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案件,处理地方金融突发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开展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地方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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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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