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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6日,廊坊市在整合原经贸委、企工委、重工委、轻化办、体改办以及财政局、劳动局等部门有关职能和部分人员的基础上,成立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廊坊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67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并指导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委属事业单位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十二)对所监管集体企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集体经济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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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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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联系方式:0316-2223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