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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致函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日常公文办理。
(二)负责县政府领导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四)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对县政府各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五)组织起草县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六)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七)负责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县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有关手续;负责承办县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工作。
(八)负责县政府值班值守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工作要求。
(九)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要求,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评估全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镇政府和县直党政群机关门户网站建设。
(十二)负责协调联络有关县政府新闻宣传和舆情回应等工作。
(十三)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十四)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县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十五)负责制定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县级防空计划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十六)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十七)制订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十八)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组织开展本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本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十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二十)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县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承担县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
(二十二)制定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空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研究分析全县金融形势和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促进和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建议;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协调金融业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四)负责联系中央金融驻高邑监管部门和驻高邑金融机构,协调做好金融运行中涉及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工作。
(二十五)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统筹协调全县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和发展;协调推进金融服务民生、金融人才队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六)拟订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筹建、申报等前期工作,推进全县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二十七)负责促进全县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制定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牵头全县直接融资工作。
(二十八)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配合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统筹协调互联网金融、民间融资等新型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
(二十九)依照权限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以及各类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三十)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置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牵头做好全县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排查化解等工作;负责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金融案件的调查处理、善后处置和金融稳定工作。
(三十一)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及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做好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十二)负责制定县支油工作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支油工作;组织推动油地共建和经济协作活动。
(三十三)负责县委、县政府系统机关事务、办公用房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责制定全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标准、有关配备等;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三十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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