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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311)84035133 ;84011085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高邑县南星路258号 ;邮编:051330

办公时间:1月1日--5月31日,9月1日--12月31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30 6月1日--8月31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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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质量发展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高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起草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管理办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八)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的初审登记,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二)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负责指导乡(镇)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推进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二十七)承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县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的质量抽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品(水果部分除外)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果品质量抽检。
食用农产品、果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三个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依法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五)与县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六)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后勤保障、信息化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干部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任免和调配;开展系统内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工青妇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负责机关党支部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三)法制科。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法制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财务装备科。负责拟订和实施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各类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各项经费、装备、基建、国有资产及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科技项目管理等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科。拟订推进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指导各分局开展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负责食品经营单位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盐、酒类、调味品等安全监管和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负责受理食品经营投诉举报案件;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指导各分局开展食品经营单位(含超市、小卖部、小摊点)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盐、酒类、调味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六)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受理餐饮服务行业投诉举报案件;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分局开展餐饮单位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七)特殊食品、化妆品和药械监管科。负责全县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负责特殊食品、化妆品质量投诉受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参与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依法审查保健品广告内容,协助广告监管科查处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质量管理规范;接受省、市局委托受理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资料的初审工作;依法对药品、医用氧、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药械广告的发布情况;搜集反馈辖区内药械质量信息;组织开展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法定标准,指导药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药品经营单位保健食品质量监管工作,配合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科完成材料上报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八)企业信用监管科。拟订市场主体(外资企业除外)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负责长期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的管理工作;处理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九)市场(合同)监管科。依法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负责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负责化肥、农膜等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负责拟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负责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调解消费纠纷,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局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测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拟定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十一)价格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县价格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全县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十二)标准计量科。负责拟定全县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标准监管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参与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修订相关工作;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县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十四)质量安全监管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和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承担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十五)知识产权监管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的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受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组织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启动及其相关推荐工作。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定工作,承担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执法工作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十六)投诉举报受理科。负责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协调有关科室、分局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负责消费纠纷及消费相关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组织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十七)综合执法稽查科。负责依法查处县域内涉及市场、质量、价格、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疑难、复杂大案要案;负责对科室、派出机构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受理承办上级和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负责拟订全县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县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承担县政府“打假办”、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一)高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富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万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大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中韩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要职责是: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50名。股级领导职数2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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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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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1-661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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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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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9号 邮编:05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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