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研究部署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规划全县公安工作,研究全县公安工作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推进全县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三)搜集、掌握影响全县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关情况,分析形势,搞好预测,制定对策,适时组织实施;负责反邪教方面的治安管控、情报分析、打击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案件、涉及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查办重大案件。
(五)负责全县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治安事故;负责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入境、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公安工作,规范、指导全县保安队伍管理工作;推进治安行政管理改革工作。
(六)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重要油气电管(线)及其他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安全警卫等特勤工作。
(八)负责全县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依法立案侦办涉及网络安全的重大案件。
(九)负责全县监管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收押、收容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城乡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十二)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公民非公务活动出境和来我市境外人员,依法组织侦办和查处涉外案(事)件。
(十三)负责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及技术侦察手段建设。
(十四)负责全县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以及公安宣传、教育训练等思想政治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公安干部。
(十五)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十六)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安机关财务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八)依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全县公安信访工作,参与查办重大信访案件。依法对我县进京非访人员进行处置。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