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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全县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拟订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划定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监督执行采伐限额。
(十八)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资源保护工作和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不含水果)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业产业计划,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加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研究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各项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自然资源管理科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产业权的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全县国土绿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植树造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地流失工作;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采伐、运输工作;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业(水果除外)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督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护性苗圆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三)规划科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县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和督导各乡镇按照“多规合一”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相关工作。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规划成果的查询、规划审批项目的公示、公布及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县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用地符合总体规划;对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规编制及动态维护;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任务。根据控规和上位规划科学划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以及征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实施建议。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综合交通、道路网、市政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研究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配合做好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红线、绿线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承担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的研究工作;负责城市特色风貌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片区实施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与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执法监察科
依法查处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自然资源(含涉林案件)违法案件,做好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自然资源出让后跟踪监管和动态巡查;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发放放线、验线通知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城区外规划执法;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负责林木种苗及其产品检疫的执法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政策咨询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关于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林业和草原领域来信来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协调处理重大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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