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石家庄市委和无极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县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分析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情况,拟定我县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民族乡、村科技、经济发展的对口支援;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四)研究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
(五)研究民族教育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解决特殊困难。
(六)协助组织、统战等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训、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按照程序搞好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把关、申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发证;对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进行审核和批复。
(八)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制止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
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文明建设服务。
(十二)帮助宗教团体抓好自身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和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承办宗教统计工作。
(十三)了解掌握国内外宗教动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做好预防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民族宗教股
制定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开展协调民族宗教关系方面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意见建议;参与拟订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研究散杂居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民族宗教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扬表彰事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负责参与协调民族地方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许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少数民族地方发展资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民族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