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致函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日常公文办理。
(二)负责区政府领导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领导组织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区)政府请示区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四)负责《区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与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区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五)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上级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批示、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及反馈工作;负责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六)负责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区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有关手续; 负责承办区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工作。
(七)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工作要求。
(八)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区政府领导要求,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评估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负责政务信息服务工作。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区政府新闻宣传、舆情回应等工作。
(十二)贯彻党和国家人民防空方针政策,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十三)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区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十四)负责制定区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区级防空计划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制订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十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区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承担区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
(十六)指导各乡(镇、区)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空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智慧城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区数据资源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我区数据资源采集、存储、使用、开放、共享等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规划及有关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
(十八)拟订全区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的目录制定、归集管理、整理利用、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数据资源在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负责区电子政务组织推动工作,负责区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和党政机关信息化应用建设指导,指导推进区级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运行和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出各部门统筹安排区级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的使用建议;负责全区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全区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据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全区数据资源产业发展;负责数据资源相关技术研发、行业数据分析成果转化等工作;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区)政府、区直党群机关做好政府网站维护工作;负责全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各部门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研究分析全区金融形势和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和落实上级政策;提出促进和加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协调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负责联系驻鹿金融机构,协调做好金融运行中涉及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工作;协调引进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全区金融业功能区规划、建设和发展;协调推进金融服务民生、金融人才队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意见并组织实施;依照权限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筹建、申报等前期工作。
(二十一)协调推动、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牵头全区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配合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统筹协调互联网金融、民间融资等新型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十二)依照权限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以及各类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协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牵头全区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排查化解等工作;负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金融案件的调查处理、善后处置和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及社会稳定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十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涉港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和加强党对外事和港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外事、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和协调推进全区对外交流合作规划和部署;对全区外事工作履行综合归口管理职能;承担我区涉港澳事务综合性工作;承办区领导对外交往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区各领域对外交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负审核职责范围内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我区的涉外事务。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