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交通运输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参与拟订有关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规划全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相关运输方式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联运服务体系。拟订全区公路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道路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公路建设与养护年度指令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承担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区省干线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设施,开发公路用地;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国防交通有关工作。
(四)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公交站、场、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保护和支持合法经营,取缔非法运输;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承担有关物流市场管理。
(五)负责监督区本级交通运输系统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投资开发工作;指导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制订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应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七)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区内公路及省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九)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涉外事宜,指导利用外资,开展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