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城乡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城乡和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结合市住房政策拟订符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规范性文件,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范,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统筹编制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安排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县城建设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各乡镇和村庄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贯彻落实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一)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负责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二)负责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区级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区棚户区改造方案并贯彻实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三)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监督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区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
(十九)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十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