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统计改革方案,负责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三)贯彻执行河北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统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上级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城镇化发展、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材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街镇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十)负责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工作,管理全区统计数据库网络,组织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协助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开展调查工作;负责名录库建设和维护;协助石家庄调查队组织和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业务一股
(三)业务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