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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是拟订统计工作政府规章草案和统计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和 规范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 违法行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 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各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市及 各县(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市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 作。
(四)是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 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是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 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 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是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企业景气、妇女儿童监测、新产 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是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地质勘查、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 业、对外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是组织各县(区)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 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 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是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 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是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 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一)是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 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是协助管理各县(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指导县(区)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资料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 17 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规定承办统 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监督管理市县两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经费和市财政提供的专 项经费。
(十三)是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 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 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四)是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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