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按规定权限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建立完善全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按权限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政许可中的现场验收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按权限负责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的现场验收和监督管理;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五)按权限负责保健食品零售经营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的现场验收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管理规范;组织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
(六)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监测。
(十)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十一)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四)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运机制;履行督促检查有关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稿。
(十五)负责对全区涉嫌价格垄断、制止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集中案件进行调查。
(十六)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和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十七)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九)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二十)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二十一)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二十二)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备案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二十五)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承担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七)负责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十八)负责全区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全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三十)贯彻国家和省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监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区(县)级农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
(三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地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区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三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全区实验室认证认可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三十三)承担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十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三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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