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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拟订全区宏观经济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区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对乡、管理处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基础管理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和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确定全区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以及预算编制,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作。负责审核和编制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管理区本级财政银行账户和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区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九)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拟定全区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十二)管理服务全区会计工作。贯彻国家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的业务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会计职称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服务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等。
(十三)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制定全区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区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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