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指标;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统筹管理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区管委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区管委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区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转报、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开展全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区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转报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的审批并参与 "三同时" 管理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区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配合省、市开展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负责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区内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区管委委托,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活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