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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国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规定、技术导则等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指标;承担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设计、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察工作,组织验线、验基及规划条件核实。
(十六)负责对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各县(市、区)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县(市、区)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负责城乡规划领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七)承担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承德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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