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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执行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执行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落实上级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办法,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措施。推进全民创业的政策落实。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贯彻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核准和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落实全县机关工勤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制定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县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局务会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拟订全局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起草工作安排、工作总结或审核以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负责文电处理、人事宣传、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访工作和我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财务、公章管理、工资、考核、职工福利、卫生、保卫、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职责、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聘任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
负责法律法规咨询和普法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办理局行政执法的听证工作;负责处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错案追究工作。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拟定并执行全局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经费管理制度;牵头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养老、失业、就业、工伤、农保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全局财务、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牵头组织全局大宗物品的釆购、重大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执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依法监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负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企业年金管理合同、职业年金计划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证;负责全县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负责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汇集、提供政务信息,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系统服务窗口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系统行风建设和窗口服务建设;承办局领导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综合股(社会保障综合股)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县直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县直机关工勤人员、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落实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负责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等相关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县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计划的落实;贯彻落实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晋升的推荐、申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政策。指导全县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县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负责政府人才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落实职称改革办法及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县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审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拟订非国有单位、农村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类职称考试申报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的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和企业劳动制度规范;负责企业改制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牵头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实施地方劳动标准;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组织实施。
落实机关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统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工伤、生育等停工期间待遇政策的组织实施;落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失业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工作。
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县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县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呈报;落实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承办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县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及全县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初审;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落实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贯彻落实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落实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办法;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因病)伤残鉴定标准;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组织建立全县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疑难案件。
拟订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指导监督全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协调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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