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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巫山县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巫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生健康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全县卫生健康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卫生健康领域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二)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全县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监督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巫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事前备案,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遴选全县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制定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结算、使用的监管和实施办法。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本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管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协调医疗投诉、纠纷的处置。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十)负责县级保健对象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在全县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市和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参与制定中医药扶持政策、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促进传统中医药和民间中医诊疗技术的保护与利用。
(十二)指导巫山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委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全县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 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 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并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县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委设下列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稿起草、信息发布、科学普及、外事管理、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督查考核、议案提案、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县级单位有关干部和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管理,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健康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负责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负责拟订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党建、群团、统战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党建、群团、统战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管理;联系老干部工作。贯彻落实人事人才政策,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队伍建设、医学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试评聘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卫生健康的法制建设;牵头推进卫生健康行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卫生健康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营养健康、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安全稳定事件,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重庆市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四)医政医管科(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负责中医科技创新体制建设,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中医科研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组织中医药人才培训、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承担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征兵、招生体检的组织工作;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落实巫山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巫山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共卫生科(巫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指导和开展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注册、考核、聘任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鉴定、管理工作;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负责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和各类县级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负责全县农村改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种卫生学评价;负责全县城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承担巫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信息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卫生健康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和管理;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和产业发展;承担全县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负责落实国家和市级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委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组织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医政医管科、公共卫生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各设科长1名)。
第六条 保留巫山县人民医院(巫山县精神卫生中心、巫山县三峡优抚医院)、巫山县中医院,为县卫生健康委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保留巫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巫山县妇幼保健院、巫山县妇女儿童医院)、巫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巫山县健康教育所)、巫山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支队、巫山县卫生财务核算中心(巫山县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巫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为县卫生健康委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保留24个乡镇卫生院和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县卫生健康委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巫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巫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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