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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江津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执行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全区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卫生健康领域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卫生健康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重庆市江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和各类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承担重庆市江津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十)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区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干部保健工作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在全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市、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二)拟订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应急、安全、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职责。
(十四)受区委委托,代管重庆市江津区红十字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计划生育协会机关。
(十五)承办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江津实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有关任务。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执行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执行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协调、督办、考核、文书、档案、修志、机要、保密、接待、会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党群工作科(体制改革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及卫生健康系统宣传、统战和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机关综合信息的编发和网站管理、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综合性调研,参与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和标准拟订;牵头负责医改相关工作;负责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三)干部人事科。落实人事人才政策;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牵头组织各类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考试和评价;牵头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财务会计的培训和指导;负责卫生贷款项目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财务评价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政策。
(五)行政审批科(法制科)。组织推进卫生健康行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负责全区卫生健康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依法承办全区范围内卫生健康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承担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六)医药管理科。执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医院药事、科技发展工作;协助开展医疗广告的审查;承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培训工作。负责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牵头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地区交流和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支医援医工作。开展老年疾病诊疗、医疗照护等老年健康工作。
(七)中医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中医药发展政策,拟定中医机构设置规划,组织开展中医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区中医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中医科技工作,组织实施中医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及成果推广;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总结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培训;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负责中医医疗护理质量、中药机构药事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创先争优工作,按规定开展名中医评选活动;负责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八)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并实施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区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科学普及工作。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依法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九)妇幼老龄健康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和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负责妇女儿童“两纲两规”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妇幼卫生保健项目;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牵头承担重庆市江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应对老龄化政策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老年人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信息化建设与家庭发展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信息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卫生健康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和管理;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和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提出全区促进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执行生育政策;拟订并执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一)爱国卫生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和各类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农村饮用水质卫生监测及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承担江津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群众工作科。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群众来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归档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系统信访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公开电话、网上投诉、卫生健康热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并完善全区卫生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实施预案演练;承担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区内重大公共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区内重大公共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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