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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四)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组织落实总量减排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七)监督指导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中的污染防治。
(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按市、区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根据授权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开展环境保护企业政务服务、入区项目环保咨询。
(十七)承担生态城指标体系综合分析与评估工作。
(十八)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九)承接对应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职责。
(二十)承办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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