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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委作为住房和城市建设职能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内各类产别房屋的安全使用管理、住房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住房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关于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天津市和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市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住房和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协调、推动住房和城市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拟订住房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拟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三)承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研究提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建议。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资金管理。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负责公产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度。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八)负责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
(九)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
(十)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燃气、供热、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已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2.与区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物业企业在规定项目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旧楼区的长效管理。
3.与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告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积极协 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及时向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第四条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具体行政职权按照《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权责清单》执行。
第五条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负责综合性业务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会务接待、活动会议的组织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落实区委、区政府督办工作。负责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管理。负责信息安全管理。负责办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要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干科。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承担党委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干部监督管理。负责公务员管理工作和直属单位科级领导班子建设。负责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编制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新闻舆论宣传和网络舆情工作。组织推动学习教育工作。组织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承担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
(三)劳动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人事调配、招聘录用、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政工人员职称评定以及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技能培训工作。负责人事统计和所属单位法人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四)财务科。负责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专项业务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工资福利管理。
(五)法制信访科。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权责清单制定工作。组织系统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系统综治、维稳、防范、反恐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协调和考核。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和网络留言的接待、受理、转办、答复等工作。
(六)城市建设管理科。分析研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有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和相关政策。负责落实房地产建设发展专项规划。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拟订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科技信息科。负责落实住房和城市建设系统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规划。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负责住房城市建设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信息化工作。组织落实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八)施工管理科。负责区域内施工管理。协调处理区域内在建施工工地的施工扰民和民扰施工矛盾。协调开发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及补偿事宜。负责协调推动大项目建设。
(九)工程建设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动工作。负责未移交城市基础设施防汛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节水管理等事项。
(十)物业管理科。负责落实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负责新建物业项目管理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认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前期备案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一)住房保障科。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负责全区租房补贴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资金管理。
(十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监测、分析房地产市场动态、趋势。
(十三)房屋管理科。指导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保护、利用管理。负责公产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公产房屋租赁、维修、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负责公产房屋的认定。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督促协调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十四)房屋征收科。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建议。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情况的监测、统计和分析。
(十五)综合业务科。协调推动民计民生相关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综合性业务督查工作。牵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系统统一战线、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老干部工作。
(十六)房屋安全执法科。负责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负责房屋类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分管办公室、组干科、劳动人事科、财务科、综合业务科、住房保障科、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负责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专班、持续深入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工作专班。
阎珑,男,汉族,1973年11月生,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分管城市建设管理科、工程建设科(河长办)、科技信息科、物业管理科、房屋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排水管理所(河长制事务中心)、土地整理中心、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厦设计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负责城市更新工作专班、城市大项目开发专班、市政基础设施工作专班,负责与旧城区提升改造领导小组指挥部对接。
张华刚,男,汉族,1974年5月生,在职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分管房屋征收科、施工管理科(区海办、区南指)、房屋安全执法科、消防验收科、法制信访科、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专班。负责信访维稳工作专班。
管大千,男,汉族,1984年5月生,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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