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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省、市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组织审批或审查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根据授权,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整改考核制度,制定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机制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参与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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