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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 拟订本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以及文物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科技、教育、金融、交通、工业等融合发展。 (三) 拟订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中长期规划。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和区域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组织本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市场推广和开发战略,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和推广工作。 (四) 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 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共事业发展,组织开展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 指导和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创新发展,参与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 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开发利用。 (九) 负责培育和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组织和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置行业突发应急事件。负责监管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 负责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 监督管理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保障广播电视网络传播传输安全。 (十二)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开展业务和学习交流活动。 (十三) 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的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工作。 (十四) 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区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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