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水文水资源、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巴彦淖尔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与协调全市重要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县区水域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旗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的报批工作。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科技队伍建设。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四)承担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构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明确河湖长工作职责,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制度,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党务、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接待、后勤保障、财务、保卫、调研、信息、宣传、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史志年鉴编撰、规章制度建设等综合性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及干部监督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管理权限内各类水利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监督。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的报批工作。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工作。指导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
(四)农牧水利水保科
指导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农牧水利水保工程初步设计。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农村牧区小水电开发、规划和建设管理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工作。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水政水资源科
按权限参与拟订涉水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水利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工作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调处跨旗县区的水事纠纷,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权制度建设,负责水特许经营的审批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主要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报批并组织实施。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河湖管理科
负责巴彦淖尔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考察工作,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承担督导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河流、湖泊采砂管理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负责水利科技信息工作,承担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运行管理。负责编制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学推广。负责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职工科技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7名〔7正(含总工程师1名)〕。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领导班子
张国卿: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水利局全面工作,分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步丰湖: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科、农牧水利水保科。联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土保持站、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张瑞钧: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考察工作;负责水利政策法规、依法行政、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分管水政水资源科、河湖管理科。联系市水文勘测局、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市水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李志军:市水利局二级调研员 。负责水利发展规划、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规划财务科,联系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杨 非:市水利局二级调研员 。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机关人事、党群和政务公开工作,分管办公室。
王占礼(副处级):协助副局长张瑞钧同志做好乌梁素海点源污水“零入海”工作、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