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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478-8987893 传真号码:0478-8286081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大楼

办公时间: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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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起草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协助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旗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生物物种保护工作,协调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市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委、政府委托对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有关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有关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配合自治区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指导全市的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交流合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 境合作中与我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巴彦淖尔。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机关事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群团建设等工作。
(二)综合科。按权限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自治区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引进推广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三)政策法规与标准科。按权限拟订市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在权限范围内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规划财务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预算编制、内部审计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宣教科)。组织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盟)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水污染物减排有关工作。指导入河(入湖)排污口设置。配合相关部门拟订和监督实施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乌梁素海流域点源、面源、内源综合治理相关工作。配合自治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乌梁素海水质监测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水功能区划。
(八)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旗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减排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我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九)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负责全甫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跨市转移许可。参与拟订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4t)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全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二)监督检查科。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承担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分解、调度、通报、上报和整改落实督查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信访的督办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5名(12正3副)
第六条 设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分局,分别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
1.市生态环境局临河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2.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3.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4.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后旗分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5.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6.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7.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县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各分局主要职责是: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承担各自辖区内生态环境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督查职能。
第七条各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上划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彭玉堂: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工作,负责统筹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等方面工作。
   杨占海: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土壤与地下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联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生态环境监测站。
   刘  敏: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党的建设、局机关日常运转管理、“三务”公开、人事教育培训、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驻局纪检监察组。
   郭玉华: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生态环境政策和业务综合、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方面工作。分管综合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宣教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监督检查科
   岳  荣: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政策法规与标准科、水生态环境科,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市污染防治综合服务中心。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

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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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具体要求,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着力建设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联动的巴彦淖尔政务服务平台,并延伸至社区(嘎查、村),打造具有巴彦淖尔市特色的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
生态环境部网上服务办事大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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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让“互联网+”这个时髦的词汇进入了公众视野。随着社会越来越多领域都迈入了“互联网+”时代,对于政府政务工作来说也要适应这种变化,由此,“互联网+政务服务”应运而生。“互联网+政务服务”就是以公众需求为核心,在传统电子政务基础上利用。。。
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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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8-12345;8521219

办公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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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8-8234287  

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市党政办公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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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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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8-8262777

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与乌兰布和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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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
95商服网 2022年04月30日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贯彻落实 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 决策部署,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草拟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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