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按权限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实施细则。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激励政策。
(三)参与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参与拟定全市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工作政策。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按权限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九)拟定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政府名义开展的市本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意见。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市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与市科学技术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制定上,A类人员的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证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综合治理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及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推进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课题研究、综合性调研及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等相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
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信息规划与统计管理。贯彻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企业(职工)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管。
(四)就业促进与农牧民工工作科
拟定全市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等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贯彻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年度计划及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全市就业援助制度。贯彻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牧民工就业后的社会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事宜。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五)人力资源开发科
拟定全市人才开发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重大人才项目活动。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牵头推进全市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检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执行情况。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管理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市本级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聘任(解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承办市本级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八)工资福利科(市表彰奖励办公室)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人员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批复,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核定。拟定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开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办法、规划,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定落实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十)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决策机制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
(十一)养老保险科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及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参与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全市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康复、工伤预防、认定和鉴定等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补充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作,指导旗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 劳动人事调解仲裁管理与信访科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负责机关信访工作。
(十四)培训教育科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落实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 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3名(16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7副)。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闫永春(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主持局党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
丁志勇(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市表彰奖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霍保林(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人事调解仲裁管理与信访科、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局、统计信息管理中心。
乌兰娜(党组成员、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主持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工作。
赵文学(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就业促进与农牧民工工作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开发科、市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潘文生(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培训教育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人事考试培训服务中心、机关党建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袁志忠(四级调研员):协助霍保林同志开展治欠保支、信访工作;协助潘文生同志进行材料把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