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牵头协调处理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区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本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本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负责申请使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缓冲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职责。
(十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及相关工作。根据授权对各街镇(工业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本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和协调本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参与协调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参与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重大问题。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监测、监管、执法、督察为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金山。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减排相关工作及有关政策制定、碳指标的核定和考核等工作;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资金、政策的统筹协调。
2.与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3.与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流域水环境保护;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
4.与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5.与上海市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监管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科)。负责机关行政和党务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预算、核算、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察协调科。负责中央环保督察、市级环保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挂牌督办工作。根据授权对各街镇(工业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区环委会成员单位环保目标责任书的编制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综合管理科(生态监测科)。负责组织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估,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环保内容的制定。负责本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五年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推进、督查及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负责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本区减排目标的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碳减排工作。牵头本区的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以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
(四)执法应急科(法制稽查科)。负责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对相关业务工作实施内部稽查。负责组织拟订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牵头协调重大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法律文书制作、报批申请及案件复议等工作,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强制执行等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负责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负责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负责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备案登记和许可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水和自然生态环境科(海洋生态环境科)。负责地表水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缓冲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类生态功能区创建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监督本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七)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八)土壤环境科(辐射安全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负责协调落实本区辐射安全工作机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领导分工
刘雪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全面主持区生态环境局党组、行政工作,分管办公室、执法应急科,负责党组组织(人事)工作。
黄永辉(区生态环境局调研员、副局长)
分管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土壤环境科,联系区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联系区辐射和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王宝明(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借调区环治办,负责若干专项工作。
李晔红(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分管综合管理科、督察协调科,协管办公室,负责党组党建、宣传工作,党总支、工青妇工作,联系区环境监测站。
刘军(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分管水和自然生态环境科(水源办),协管执法应急科,负责党组统战工作及安全维稳工作,联系区环境监察支队。
咨询电话:(021)579210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 - 11:30;13:00 - 17:00) (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1-57922287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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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 - 11:30;13:00 - 17:0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