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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7—762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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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乡土菜馆对面)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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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职能信息

一、职能配置 (暂定稿)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旗应急管理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旗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方案、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旗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全旗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牵头建立旗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六)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旗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旗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旗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旗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旗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权限协调指挥全旗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协调指导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全旗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市和鄂托克前旗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全旗防震减灾工作,拟订防震减灾有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旗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和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和旗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依职权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旗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八)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鄂托克前旗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国家、自治区、市和旗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旗能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实施煤炭、天然气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煤炭、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煤炭、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4)旗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实施全旗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抗旱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凌汛、抗旱项目。

(5)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6)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7)根据实际情况,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商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旗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旗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鄂托克前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电子政务、安全、保密、信访、文印、档案、会务、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及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及车辆、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旗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应急指挥办公室

依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政务值班和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鄂托克前旗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全旗范围内的救援力量,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增援工作,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管理、后续保障和全旗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统筹全旗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承担旗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旗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风险监测预警、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等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市和旗有关国际合作和救援的工作。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全旗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承担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旗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旗防汛抗旱工作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全旗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全旗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三)综合业务股(行政审批股)

负责全旗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全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地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全旗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承担旗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建设和专家的管理。

(四)宣教考务股

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负责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

第五条 旗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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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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