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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三农三牧”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协调指导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草原文化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经营权流转,指导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五)参与全旗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援外项目。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肉类、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全旗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八)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自治区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负责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自治区、市和旗财政安排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编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拟订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旗级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农牧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全旗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领域违法行为,办理相关案件。
(十六)开展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行业扶贫开发政策;拟订全旗扶贫开发工作有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协调解决全旗扶贫开发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全旗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扶贫开发信息监测工作。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开展扶贫工作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拟订全旗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的扶持标准,拟订和调整扶贫工作重点苏木镇的数量、范围。做好扶贫开发督查检查和考核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鄂托克旗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革命老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和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美丽牧区建设,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2.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牧业生产资料、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统筹整合农牧业投资项目,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支牧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旗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内设机构
按照职能职责设置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办公室、发展规划和财务股、农村牧区工作股、畜牧股、种植业及渔业渔政管理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饲草饲料股、行政审批和农机管理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牧业职业技术教育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
(二)发展规划和财务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等政策建议。起草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农牧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建立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工作。组织开展农资供求、价格信息分析和监测预警。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务及外援项目的实施。
(三)农村牧区工作股。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协调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草原文化建设。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协调、监督农牧业行政执法,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指导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提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政策建议。监督指导农村牧区改革政策的落实。承担农牧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四)畜牧股。拟订全旗畜牧业、兽医事业、畜禽屠宰行业、奶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责畜牧业、兽药行业、畜禽屠宰行业、奶业行业统计、防灾减灾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突发疫情处置,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开展畜禽良种、冻精、胚胎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五)种植业及渔业渔政管理股。拟订全旗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调度农情信息。承担肥料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六)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饲草饲料股。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拟订饲料饲草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监测预警。负责饲料和活畜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的监管。组织实施饲草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七)行政审批和农机管理股。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拟订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牧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牧机安全监理及农机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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