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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明珠湾管理局)是根据《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设立,受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领导,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机构,承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起步区(以下简称明珠湾起步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职责,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决策科学、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建设粤港澳合作核心区和国际高端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
一、履职范围
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为明珠湾起步区,其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二、主要职责
(一)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要求,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拟订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和年度土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
(二)建设管理职责
1.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工程初步设计和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2.负责拟订开发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组织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
3.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管理工作。
(三)投资计划管理职责
1.负责按程序统筹编制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监督执行;
2.负责投资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四)招商引资职责
1.负责拟订产业导入和项目落户的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推进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国际航运、商贸会展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五)其他职责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负责统筹协调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
明珠湾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项目投资等业务。明珠湾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明珠湾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组织架构
明珠湾管理局实行“管理层--内设机构--职能中心”的组织架构。
明珠湾管理局的管理层由局长(兼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和副局长共同组成,负责贯彻执行决策委的决定,统筹明珠湾管理局的全面工作,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总法律顾问协助管理层处理专业性工作。
明珠湾管理局共设9处1中心,分别为综合事务处、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规划国土处、技术管理处、开发建设处、运营管理处、经济合作处和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执行管理层部署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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