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州市南沙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调整优化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的批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发展改革局〕是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部门;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是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广州市南沙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发展改革局与区发展改革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大湾区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局,接受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发展改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大湾区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大湾区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共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发展改革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区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和落实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协调拟订和落实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研究经济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四)统筹协调全区营商环境改革,组织拟订有关综合性改革方案,统筹推进有关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联系和协调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五)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区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组织编制下达区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研究制定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组织重大项目申报。综合协调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按规定权限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审核并组织上报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申请。
(六)统筹协调全区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产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规划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统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牵头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协调推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拟订产业用地指南、标准。
(七)统筹推进全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功能区发展。
(八)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建设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实施人口调控,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全区节能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落实节能与监察工作。统筹全区能源发展。拟订能源发展工作相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衔接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
(十)统筹协调投资便利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创新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全面创新的重大规划、政策,统筹开展老城市新活力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粮食调控,依法监管粮食流通,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十二)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十三)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规范,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十五)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职责。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关于职责分工。
1.与区城管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区内管道保护的突出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区城管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及城镇燃气输送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2.与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物价处、粮食和物资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统计等机关日常工作及党务工作;承担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化应用、安全、信访、新闻宣传、编志、议案提案办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绩效、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统筹协调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负责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和重要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工作;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和粮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战略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参与粮食进口配额申报审核工作。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统筹能源发展工作,协调实施能源重大建设项目;组织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承担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参与能源日常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综合协调节能工作;衔接能源总量平衡;组织拟订和实施节能规划和政策;按分工负责节能考核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统筹节能监察工作;负责区机关办公场所节能管理。
(二)湾区建设工作处。组织拟订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统筹组织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类会议,组织研究提交中央、省、市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督查会议议定事项;统筹负责与珠三角等有关城市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工作交流。组织拟订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协调落实年度工作要点各项工作任务和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工作。统筹协调投资便利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创新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全面创新的重大规划、政策,统筹开展老城市新活力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政策体改处)。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测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全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年度总量平衡,提出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方案;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承担区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和落实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统筹协调营商环境改革,组织拟订有关综合性改革方案,统筹推进有关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联系和协调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区重大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市推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区域合作发展的重大事项及项目。统筹协调全区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全区产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规划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四)投资处(审批管理处)。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政府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编制下达区本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审核安排区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审核上报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按规定权限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协调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拟订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目标责任制;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组织重大项目申报。综合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及改革工作。牵头拟订产业用地指南、标准。
第六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1名(正处级,兼任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不占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领导职数),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党工委、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工委编办、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党工委编办、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