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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
(三)依法行政管理本区域内民族宗教事务,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督促指导本区域内宗教团体、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联系培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加强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团结和动员少数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六)引导信教公民弘扬优秀宗教文化,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七)组织开展社区民族工作,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优秀社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工作。
(八)负责协调本区清真食品行业的建设并做好监督检查,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九)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变更、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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