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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负责全市国内合作交流、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区域协调发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的战略、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会同受援地区落实帮扶项目。负责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有关资金管理、考核评估、宣传动员、舆情监测和应对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区域合作相关工作。推进落实上海与各省区市政府间的合作协议,组织开展全市对口合作工作,促进政府间友好往来,对接国内区域性合作组织。
(四)组织开展全市投资服务工作,促进国内经贸合作。服务上海企业到各地投资合作,帮助各地企业来沪发展。
(五)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各地市州政府驻沪办事机构的备案、联系、协调和服务。负责管理、指导、服务上海市异地商会等相关社会组织。
(六)负责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级领导、各省区市省级领导和地市级以上代表团来沪指导考察、参加会议和活动等的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并提供决策参考。统筹指导全市各区、各部门政府间交流往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大型会议和活动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市级代表团赴各省区市学习考察的相关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七)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党的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归口部门的市管干部。根据授权,做好全市援外前方工作机构(临时)党组织党员、干部队伍管理和党建工作的联系、指导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秘书处。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后勤管理、信访、督查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归口部门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参与上海市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的选派、服务等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拟订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承担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重要课题研究管理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承担合作交流相关法制工作等。
(四)对口支援处。承担上海市援疆、援藏、援青、援三峡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编排及项目的管理、推进、落实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承担上海市对口支援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
(五)扶贫协作处。承担上海市援滇、援黔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编排及项目的管理、推进、落实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承担上海市扶贫协作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
(六)推进指导处。承担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项目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信息汇总和发布工作,配合做好考核评估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承担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宣传动员、舆情监测等工作。
(七)区域合作处。承担全市区域合作的协调工作。推进落实上海与各省区市政府间合作协议。推进落实全市对口合作相关工作。承担上海参加全国性或者区域性会展(经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企业服务处。承担各地企业来沪投资和上海企业到各地投资的服务促进、信息收集和大数据分析工作。推进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九)联络处。承担归口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各地市州政府驻沪办事机构的备案、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上海市异地商会等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十)交流一处。承担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级领导来沪的服务保障工作。做好重要大型会议和活动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交流二处。承担各省区市省级领导和地市级以上代表团来沪的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市级代表团赴各省区市学习考察的相关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十二)交流信息处。承担有关来沪公务活动的信息受理、综合协调工作,落实政府交流往来工作的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全市政府系统交流往来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处。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归口部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决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直属机关(单位)党委。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9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5日起施行。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综合秘书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综合协调和全局性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办领导重要活动安排;协助推进办党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本单位发文进行审核印发;负责收文办理工作,对请示件提出拟办意见报办领导审批,督促相关处室承办、流转、答复等。
3.负责本单位上报重要文稿的审核、把关或起草;起草本单位年(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编制年度重点工作。
4.负责筹备组织办党组书记会、党组会、主任工作会议,并做好本单位全办性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会务保障工作。
5.督查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市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并汇总上报;督查办重点工作及各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统筹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信息的综合、报送和指导服务工作,承担有关专报、简报等刊物的编印工作。
7.指导、推进、监督本单位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本单位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8.负责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协调办理市党代会、市人大、市政协的提案、议案和书面意见;负责机要保密、地方志、档案管理、大事记、规章制度汇编等工作。
9.承担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区合作交流办、委办局相关部门。负责新闻发布。
10.受理信访事项。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内勤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协调本单位值班工作,协调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
11.负责日常联系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服务中心相关工作。
12.负责本单位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1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主要职责
1.协助做好归口部门市管干部的管理及班子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组织协调等工作。
2.负责制定和落实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开展干部队伍建设调研,研究提出干部队伍建设意见建议,做好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教育、调配、考核、管理和奖惩等工作。
4.配合做好本市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的选派、教育及考核;协助落实本市援外干部人才服务保障。
5.负责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核查、干部兼职规范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6.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干部的选派,协助做好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干部的安置;指导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管理和服务,以及聘用人员管理等工作。
7.负责办机关、归口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制定和调整;负责办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制定和调整。
8.负责办机关和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9.负责办所属干部的出国(境)事务和出国(境)政审等工作;做好办机关、归口部门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研究室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各类相关专项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提出本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区域协调发展、国内合作交流等方面精神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本办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的重大举措,参与协调推进落实。
3.组织开展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研究,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或法规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指导开展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培训。
4.负责市领导、办主要领导相关讲话稿及重要综合性文稿的代拟或核稿工作。
5.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和重点工作调研;联系相关研究部门与咨询机构,负责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和本办课题管理及应用性研究。
6.负责本办法律顾问的选聘与日常联系管理;承办、处理涉及本办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对口支援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对口支援工作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对口支援工作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落实本市对口支援任务。
2.负责本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克拉玛依)、西藏(日喀则)、青海(果洛)、三峡库区(重庆万州、湖北宜昌夷陵)的规划编制和协调执行;负责年度项目资金的计划编制、跟踪管理和推进落实,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汇总、数据统计上报。
3.组织、指导、协调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前方工作机构开展对口支援,推进落实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
4.牵头本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地区人力资源开发项目计划汇编、协调推进、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5.牵头落实本市对口支援长效机制建设;负责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工作。
6.负责联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新疆、西藏、青海、重庆、湖北等省市区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本市有关对口地区,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对接,以及交往交流等活动的联系协调。
7.牵头做好对本市对口支援工作的综合考评。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扶贫协作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扶贫协作工作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扶贫协作工作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落实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
2.负责本市与云南省、贵州遵义市扶贫协作工作规划编制和协调执行;制定和落实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教育卫生帮扶、人才智力支援、消费扶贫、携手奔小康行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3.负责本市对口帮扶云南省、贵州遵义市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编制、跟踪管理和推进落实,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汇总,数据统计上报。
4.负责联系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委,云南省、贵州遵义市等对口地区,做好机制完善、信息沟通、工作对接,承担相关工作的协调、服务和保障。
5.组织、指导、协调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前方工作机构等开展扶贫协作,推进落实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
6.牵头做好对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的考核评估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推进指导处主要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年度资金项目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阶段性督促检查、跟踪评估等工作。
2.负责做好与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相关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资料汇总等工作。协调开展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先进评选表彰工作。
3.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工作,动员、引导、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4.负责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相关政策措施、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先进典型、工作成果等的对外宣传。协助做好本市合作交流等对外宣传工作。
5.负责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有关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信息发布。协助做好本市合作交流等信息发布。
6.协助做好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涉及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领域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区域合作处主要职责
1.配合制定本市国内区域合作发展规划和本市国内区域合作相关政策措施,助推本市区域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协调推进本市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等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参与东北全面振兴、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市对口合作大连等工作。
3.组织、协调推进本市与各省区市政府间合作协议,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市与各地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旅游等领域的跨区域合作交流。
4.承担联系国家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域合作组织,协调推进长江沿岸中心城市区域合作及城市经济协调会联络处的相关工作。
5.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参与全国性或区域性会展(经贸)活动;负责联络、协调兄弟省区市政府来沪举行经贸活动;指导开展区域合作相关数据综合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企业服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服务本市投资促进工作,服务外省市企业来沪投资合作;做好重大合作项目的服务、跟踪;协调、落实本市吸引内资、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助推本市营商环境改善。
2.指导各地在沪企业投资发展等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服务企业平台建设。
3.协调、指导本市企业到各地投资合作;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各地经贸活动。
4.指导本市在外商会工作;协调、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跨区域投资合作。
5.负责各地企业来沪投资和本市企业跨区域投资的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综合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联络处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统筹规划办事处发展,指导办事处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落实对前方工作机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加强两地政务联络和合作交流等工作。
2.牵头组织开展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工作。
3.负责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各地市州政府驻沪办事机构的联系、指导、协调和服务。
4.指导驻沪办事机构开展“双服务”工作,助推跨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口援助,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等。
5.负责管理各地驻沪单位和人员在本市组建的全市性、联合性社会组织,指导驻沪办事机构做好各地在沪商(协)会工作。
6.会同、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口支援地区及其他兄弟省区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的援助应急响应,参与做好相关省区市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慰问和援助工作。
7.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维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各地驻沪单位和人员的社会稳定以及与各地相关的突发性事件。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交流一处主要职责
1.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级领导,以及牵头组织的重要团组来沪的接待工作。
2.负责全国人大、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级以上领导的费用汇总、结算。
3.承担在沪举行的大型会议(活动)的省部级领导接待及相关组织协调、指导、培训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会见、餐叙等活动。
4.负责接待项目的管理,承担接待项目方案的落实及费用汇总、结算,并做好相关接待项目的小结和重要接待项目的评估工作。
5.配合做好本市公务接待资源开发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交流二处主要职责
1.负责各省区市省级领导(率团)、地市级党政代表团来沪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做好长三角、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等地区领导(率团)和地市级以上代表团来沪的相关沟通对接、服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会见、餐叙等活动。
2.配合做好各省区市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等省级领导(率团)来沪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3.配合做好本市市级代表团赴各省区市学习考察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4.负责接待项目的管理,承担接待项目方案的落实及费用汇总、结算,并做好相关接待项目的小结和重要接待项目的评估工作。
5.负责本市公务接待资源开发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交流信息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拟定市政府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接待工作。
2.牵头负责市公务接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公务接待集中培训。
3.负责接待任务的受理、立项、录入、报批及综合协调,提出接待方案与工作建议,配置相关接待资源。
4.负责拟制市领导会见、餐叙方案,并协助落实相关工作安排。
5.负责省部级领导来沪信息的要情上报、汇总统计等工作;负责审核接待项目费用,组织对重要接待项目的评估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1.监督管理办及所属单位实施国家和本市财政、会计相关规定。
2.管理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负责预算编制及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
3.牵头办内控制度建设,负责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对所属单位相关工作的指导。
4.主管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预决算,及驻外办事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办事处用房维修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汇总工作。
5.监督管理办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6.负责办部门和机关本部财务管理、预决算及其公开信息的编制、会计核算、资金平衡、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
7.根据授权,配合做好办机关的内审工作。
8.指导监督办党费及机关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直属机关(单位)党委主要职责
1.负责办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根据办党组的授权,做好前方工作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党建工作。
2.负责办党组理论学习和党内政治生活;指导直属机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并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进党内学习教育活动常态化制度化。
3.根据要求,牵头办党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负责直属机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4.负责直属机关(单位)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配合做好本市援外前方工作机构党组织班子调整工作。
5.承担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关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四责协同”机制。
6.负责直属机关(单位)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配合做好本市援外干部人才的培训工作。
7.负责直属机关(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落实激励关怀帮扶工作,关心党员干部群众的工作生活。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