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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增挂上海市林业局牌子。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50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三定”规定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46号)、《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沪委编委﹝2019﹞207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资质等级的核定职责。
2.取消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2.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市林业局年初下达的区县采伐限额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到区县。
3.将林木迁移许可证的核发下放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下放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下的单位和个人)下放到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下的单位和个人)下放到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下放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将郊区县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下放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将从事单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审批下放到区县。
10.将对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初步设计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审批下放到区县。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原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职责,划入重新组建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本市大型公共绿地以及立体绿化的协调推进职责。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3.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推进和指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本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专业规划;负责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对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区县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本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城乡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设施配套建设工作;负责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养护市场管理、资质管理和诚信管理;审核公共绿地、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公共绿地、林地内建设项目的方案;协调推进郊野公园建设;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公共绿地、公园、行道树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审批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调整方案;负责推进老公园改造工作;负责推进立体绿化发展,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
(六)负责本市绿化和林业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和林业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负责林业苗木种子等行业管理;负责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护林防火工作。
(七)组织、指导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和管理工作;依法拟订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湿地保护;指导本市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八)依法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生活废弃物和特定污染物的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负责水域和特定区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制定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九)协调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市景观灯光规划和重要区域的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制定本市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流动户外广告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灯光和店招店牌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协调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和攻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负责实施国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组织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负责组织实施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弘扬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组织、协调社会参与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活动,加强行业志愿者管理;承担上海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及稽查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和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环境生存条件的违法行为;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及稽查工作。
(十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三)规划发展处
(四)组织人事处
(五)财务管理处
(六)公园绿地处
(七)林业处
(八)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九)执法稽查处
(十)市容管理处
(十一)环卫管理处
(十二)生活垃圾管理处
(十三)景观管理处
(十四)行政许可处
(十五)科技信息处
(十六)社会宣传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果林资源管理,对经济果林的技术指导和生产监管过程中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同市农委做好有关工作;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和体系,加强经济果林生产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在制定产业政策、产业推进、果林设施、品牌建设以及技术、队伍、体系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政策标准,形成管理合力。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计划,承担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七、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调整以下职责:
(一)划入原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原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二)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所属的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及原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所属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承担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划归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另行明确。
(三)增加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和管理。
(四)将森林、湿地资源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森林防火相关职能划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