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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的地方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本辖区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地方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
(三)、对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和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五)、查处本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承担环保行政案件听证、应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意见,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组织对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统计、信息工作。
(七)、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建设项目执行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八)、负责本辖区环境目标责任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环境保护,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组织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环境监理,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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