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
2、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管理和农村养老机构建设;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管理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3、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管理农村敬老院;督促、指导基层开展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救济工作;提出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救助资金分配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指导开展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5、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有关办法;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研和境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编制全县行政区划图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组织实施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公告。拟订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婚姻习俗改革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全县殡葬改革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全县殡葬改革;负责儿童收养工作,承办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在我县收养儿童的登记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社团及社团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审批;五保户审批;殡仪馆、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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