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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管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 急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供排水、燃气、市政设施、散装水泥、新型墙材、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建设稽查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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