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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组织实施全市依法拟定的财政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汇总全市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
负责票据建账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有关政策性基金。
(三)提出海南经济特区税收政策在儋州市具体实施的意见和征管办法,并根据预算安排确定本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五)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六)办理和监督本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七)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负责市政府在国内外筹资的审查和担保;
并对担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以及担保范围内的追索还款。
(九)执行《会计法》,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和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的会计制度;
拟定和组织执行全市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及补充规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会计委派工作。
(十)监督有关部门对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检查和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收益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负责对全市财政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加强财政系统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财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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