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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 12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儋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主管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海南省生态环境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等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 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党建,配合纪检、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 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工作。
(十三)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流程、开展执法监督和培训,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应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 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党建,配合纪检、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二)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国家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监督协调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权察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工作,配合开展对各镇、市直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察;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工作;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监督实施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三)环境污染防治科(环境应急与核辐射管理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落实水体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地表水环境容量,开展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监督管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江河、湖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地表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以及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名录和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容量,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度物经营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件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射环境保护、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辐 督管理;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负责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法规标准;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 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
(四)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科)。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评价考核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综合性材料: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报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本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拟订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11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不再核定机关工勤编制数,现有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退一减一逐步消化。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安员会办公室承担,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898-12345;综合科:23333181;信息科:23313901
办公地址: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无时令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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