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于2003年1月,是市政府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从事市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统一受理、咨询服务、跨部门协调、督办监察等窗口服务协调工作。服务中心的管理主要是对各单位进入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登记、清理、审核、协调、指导、监督及审批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培训、考核考评等。全市行政许可、行政服务事项343项,涉及36个部门,已有20个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可办理186项行政许可、行政服务事项。服务中心成立至今,共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59198件,其中2008年受理10505件,办结10572件。办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确定、调整。为进驻中心的窗口提供场地等工作设施,并对审批(许可)项目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二)办理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等需报经审批、核准、核发的各项批文、证、照。
(三)办理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使用权方面的审批事项。
(四)办理各类投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城乡居民申领的有关证照。
(五)受理各类投资和税收政策,有关证照申领的咨询、释疑、资料发放等事项。
(六)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并提供服务;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
(七)负责对在中心受理的重要、重大联办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培训和学习。
(九)负责受理对中心工作人员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查处。
(十)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事程序
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承诺办结。
一门受理:凡进入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再予受理,统一由设在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审批结果由窗口送达,即所谓的"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
窗口运作:凡进入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都由窗口操作,相关职能部门授予窗口相应的审批权。
统一收费:凡进入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收费,均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承诺办结:凡进入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均确定办结时限,并作出公开承诺。
咨询电话:0898-23327222、0898-23885157、0898-23650372,服务投诉电话:0898-23865796 违纪举报电话:0898-23330956 违法检举电话:0898-12366
办公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18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