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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天涯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是主管全区生态环境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六)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权限内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配合中央、省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对接和监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六)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承担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查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技术推广工作。
2.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负责协调、对接和监督生态环境执法,协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培训,组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区生态环境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三亚市天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三亚市天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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